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原则(一)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二)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参保并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三)多渠道筹资。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四)整合资源。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共建管理平台,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五)全区统筹协调。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二为一、标准一致。(六)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二章 参保范围第四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具有本区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由国家另行制定办法。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区、街镇分别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和劳社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的副主任及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水利局、区人口计生委区审计局、区药监分局、区残联负责人为成员的“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工作,制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划;审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细则、年度计划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