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保险风险 完善再保险体系由中国保监会下发的我国首部再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空白,完善了整个保险法律体系,而且还将进一步优化再保险业务结构,促进境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进而从根本上夯实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近几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迅速。随着法定业务的全面取消,2006 年中国的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这是中国再保险市场向成熟的市场化迈进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中国再保险市场结构也逐步合理。目前,国际排名前三位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都已在中国设立了分公司开展业务,另外还有数家境外再保险公司也正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国内再保险市场已形成了众多主体竞争的格局。建立多层次、市场化并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再保险体制,是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本文从再保险的内涵、国外再保险的发展情况、国内再保险市场的问题、发展我国再保险的建议与对策四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分散保险风险、完善再保险体系。一、再保险的内涵1、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简单地说,“再保险”就是“保险的保险”。2、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再保险市场的主体有买方、卖方和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市场的买方主要是指直接保险中的保险人,保险人根据自身的承保能力,将一定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接受人。在专业再保险人、再保险集团等将部分业务向其他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时,这些再保险人成为再保险市场的买方。再保险市场的卖方是指再保险业务的接受方,主要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再保险经纪人作为再保险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中介人,在直接保险公司的授权下向再保险人收取再保险费;在发生赔款的情况下,可以再接受分出公司的委托,向再保险接受人要求支付赔款,也可以代表再保险接受公司支付赔款。3、再保险市场的划分再保险市场按地域可以划分为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和国际性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