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2石油化工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办法本办法所涉及监测和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石化行业的 VOCs 排放源分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燃烧烟气排放;工艺有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采样过程排放;火炬排放;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事故排放等 12 类源项
企业某个核算周期(以年计)VOCs 排放量为:(公式 1)式中:Em石化行业各源项污染源 VOCs 排放量,千克/年
各源项污染源的 VOCs 排放量应为该源项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加和,见公式 2: (公式 2)式中:Ei某源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i 的排放量,千克/年 (公式 3)式中:Ei污染物 i 的排放量,千克/年;E 排放源 n,i含污染物 i 的第 n 个排放源的 VOCs 排放量,千克/年;N含污染物 i 的排放源总数;WFi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污染物 i 的平均质量分数;WFVOCs 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 VOCs 的平均质量分数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装卸过程中涉及附表 1 中单一物质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并可在VOCs 总量中予以扣除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全过程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进入气相的 VOCs,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VOCs 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未投用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但未收集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后未去除的排放量=VOCs 产生量总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且去除的量
一、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排放量核算结果的准确度从高到低排序为: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平均排放系数法
前三种方法是基于检测的核算方法,需获得检测仪器对物料的(合成)响应因子,见附录一
企业可根据自身 LDAR 开展情况,选择核算方法
(公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