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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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2007-11-9 文章点击数为:4650 字号: [大] [中] [小]第一章 总则 1
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
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4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8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15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
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性质 建筑 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