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煤安监办字〔2008〕83 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现将《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审查 验收 办法抄送:本局领,各有关处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8 年 3 月 20 日印发 (共印 70 份)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6 号)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3 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条 重庆市内的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矿井、异地接替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纳入新建项目管理。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开井筒的煤矿;改变井筒功能的煤矿;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煤矿。第五条 下列煤矿建设项目纳入煤矿改建或扩建项目管理:矿井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新增开采煤层的;国有重点煤矿利用国债补贴进行的安全技术改造及瓦斯综合利用项目。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