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1988年3月24日 以(88)化基字第251号文发布)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通知》要求,由化学工业部第一设计院对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进行修订而成,自1988年7月1日起在化工系统中施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原则进行编制的。 二、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大、中型化工工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小型项目或车间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无关的章节可以不写,部分章节可以合并等。 援外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初步设计的主要任务 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全厂性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布置、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全厂贮运方案、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以及车间或单项工程工艺流程和各专业设计方案等,编制出初步设计文件与概算。 四、编制初步设计的目的 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主要设备订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五、初步设计的深度 根据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410号《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3.土地征用; 4.基建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六、开展初步设计的必要条件 1.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正式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区域位置图、厂区地形图、有关的自然条件等基础资料。 3.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协作协议。 七、编制初步设计的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向设计要资金要效益,主要是通过精心设计,优化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