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省内各涉煤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 号),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 年 5 月一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及评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
第三条:基本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应当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 套主机,1 套使用、1 套备用,确保系统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