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甲方:乙方:一、股票期权概念界定(一)股票期权是甲方授予乙方(经过资格确认程序)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甲方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经过甲方授予和乙方行权两个过程后乙方才拥有对所授甲方股票的全部权利。(二)乙方的资格确认程序由甲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激励计划》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三)股票期权授予程序由甲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持,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四)行权是指由乙方按《激励计划》购买甲方股票。二、资格确认与股票期权授予乙方是甲方员工,现担任一职,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经甲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照甲方《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备获授股票期权的资格,于年月日特授予乙方股票期权股,行权价格为元。每份期权可按每股人民币元的价格,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认购甲方的普通股票 1 股。实际的行权价格可以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 3 款的规定予以调整。在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甲方向乙方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三、行权安排(一)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 5 年内有效。在股票期权授出后的第 2 年之内不可以行权。从股票期权授出的第 242 个月后开始进入可行权期。在可行权期内采取分批行权的办法:自首次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上限为其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XX%;自首次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上限为其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XX%;自首次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上限为其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XX%。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是否满足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各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作相应调整。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二)甲方为乙方提供集中行权方式,每年设立两个行权窗口期。行权窗口期设立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第三个交易日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和中期报告公告后第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