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鉴定一、问:如何进行伤病因果关系确定?答:1、申请条件: (1)本次外伤与疾病的关联关系。(2)由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委托。2、申报资料:社保管理处工伤保险科或管理站的介绍信、 原始病历资料、 X 光片、CT片及报告单、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被鉴定人 4 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 带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二、原告有颈椎病,并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面部擦伤)。 之后原告住院期间做了颈椎病手术,并提出手术费由被告赔偿。被告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法官不准许。请问:法官在什么条件下, 可以拒绝鉴定的请求(备注:原告在没经过法院的情况下私下做了医疗鉴定,并且被法院采纳)严格说,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的, 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如果原告委托的是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了鉴定,法院的确有可能采纳。 如果该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作出的结论法院仍要采纳, 那就是法院有问题了。被告应向法院继续提出异议,如果法官仍不采纳,并以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判决, 建议被告上诉, 并在二审重审要求重新鉴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点: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应记载有被告要求鉴定的内容,否则二审法院也肯定不会支持重新鉴定。二、具体案例及鉴定报告:2006 年 6 月 23 日,张某驾车在市某十字路口,将闯红灯横穿马路由南向北通过的58 岁的江某撞伤,责任认定张某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横过道路违反安全通行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某伤的部位是: 额头碰在车的前部, 前右臂及右手掌皮肤擦伤。 根据江某现场受伤的情况及江某在 120 急救车来时,自己快步走向急救车的情节,张某认为江某受的是轻伤或者是轻微伤。在交警队处理事故的时候张某已经向原告支付医疗费 26000 余元。江某在医院住院两个月, 共花费 11000 余元,要求张某支付, 张某觉得江某的病情应该是很轻的,不应该花费如此高的医疗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江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共15 万余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