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三年内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2011 年 2 月 11 日 07:09 来源: 人民网 - 人民日报作者: 夏珺 选稿: 张侃理东方网2 月 11 日消息: 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防止煤炭资源勘查投资过多而出现产能过剩问题,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2013年 12 月 31 日前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 申请
通知 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全国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 一)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开展的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
( 二 ) 使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开展的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来函商国土资源部同意的项目
( 三 ) 为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煤炭资源开发项目配套的勘查项目和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枯竭的已设煤炭采矿权周边及深部的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零星分散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来函商国土资源部同意的项目
通知明确,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煤炭资源 勘查项目,不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勘查,申报时还应提交项目立项文件和勘查专项资金计划 ( 或预算 ) 文件,在完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后,依法注销探矿权,实行矿产地储备,不得勘探后直接设置采矿权
六种情形采矿权不得转让本报北京2 月 10 日电 ( 记者夏珺 )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通知》规范了划定矿区 范围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