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 编第七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1、柯斯特思诉福特恩 ( COstace V.Forteneye) 原告柯斯特思曾是伦敦商人福特恩(被告)的学徒,在此期间,福氏令柯氏到英格兰的桑德维奇(地名)从一名法国商人那里采购了10 吨酒,但未支付货款
法国商人起诉到法院, 得到了令柯氏付款的判决
由于柯氏没有偿还这批货款的能力,于是被投入监狱
柯氏不服,在伦敦市政厅对其老板福特恩提起诉讼,诉称是福氏派他到桑德维奇买酒,并同意了这批交易
伦敦市长和市政厅的官员们审理此案后认定,根据商人习惯法和本市的惯例,既然原告买酒是供被告使用,并且完全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而被告必须向法国的货主支付这批货物的货款,并宣布原告无罪释放
1689-1710年,霍尔特 (Holt) 法官在担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期间,把代理制度发展为普通法中的一个分支
2、E 公司诉 R 公司案E 公司对 R 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 E 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 R 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 E 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皮货价格暴涨
E公司指控 R 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 公司作出赔偿,R 公司则以存在客观必需的授权作为抗辩,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者经储存即大大减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负责
3、斯普林格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Springer V.GT Western Railways)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 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装西红柿的车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遂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出于善意的、 保护原告的利益, 但当时有充分的时间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