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投 资 法 期 末 复 习重 点 整 理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国际投资法1、分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一)国民待遇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国民待遇制度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
其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同内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各国外资立法和国际投资条约的有关规定,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
国民待遇先后经历了三种形式:无条件的国民待遇、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和特定范围的国民待遇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无条件的国民待遇起源于法国,这种待遇从法的价值角度来讲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所以这种理想状态的待遇不可能得到普遍适用和长久发展;有条件的国民待遇是基于互惠对等待遇而适用,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特定范围的国民待遇实质上还是以互惠对等待遇为基础,在特定的领域给予特定的国民待遇,它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的特殊形式,仅在范围上有所差别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1、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按照互惠原则
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是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是根据国内利益的需要,为了避免本国人在外国遭受到歧视性的待遇而确立的,也就是为本国人在国外争取到东道国的国民待遇
2、国民待遇的授予有特定的范围
实践中,许多国家从本国自身利益出发,常常将国民待遇限定于特定的范围内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逐渐扩大了授予国民待遇的范围,投资条约下的国民待遇所适用的经济活动的范围也广泛得多了
但是,各国仍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形式,即对某些行业,如国防、武器、通讯领域以及某些关键企业等,只许本国政府或公民经营,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