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1
概念: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罗马时期有万民法,市民法,万国法(17 世纪中叶《国际法与法院》苏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劳秀斯与1625 年问世的《战争与和平》中就是用万民法来称呼规范国际关系的意志法
18 世纪末,英国人边沁最早使用国际法一词
重点题目(一)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①定义 :国际公法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私法是解决各国在调整其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发生抵触时的法律适用
②法律渊源 :国际公法条约和习惯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③实质:国际私法实质上是国内法是涉外民法
(二)一般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的区别①概念不同: 一般国际法 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区域国际法: 是仅对某一特定地区内的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②适用范围不同③区域国际法可以独立存在, 但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加以限制,不能排除一般国际法的适用
二.国际法的特征(一)
特征⑴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家,正在争取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⑵ 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
⑶ 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实施
当一个国家的权利遭到别国侵害时,国家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如提起抗议, 警告,要求赔偿等
如果国家遭到别国武装侵略时, 国家有权 单独或依靠集体力量 抗击侵略者
(二)作用⑴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的是非标准⑵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约束力⑶国际法主要是确立国家间某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