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1
1995 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 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 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2 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1) 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 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
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 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 并在发票上注明; 二级红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