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三、国际私法的定义: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司法判例(三)国际条约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1、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外国自然人只有在内国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2、自然人的国籍:(1)国籍: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2)国籍在国际私法里的意义:国籍唯一原则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出发点。(3)国籍冲突的原因(4)国籍冲突的解决:A、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 211 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B、消极冲突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0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3、住所的冲突的解决:我国《民法通则》 第 15 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 212 条: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二、法人★★(选择、简答)1、如何确认一个法人的国籍6 种主张:成员国籍主义、登记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复合标准主义。2、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3、何处为法人的住所4 种主张:管理中心所在地说、营业中心所在地说、常设机构所在地说、依法人章程规定说。4、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三、国家1、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