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 编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1、A
Knitwear诉泛美进出口公司案 (1976)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
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
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Santos”
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工厂每磅美元”,但贸易术语 FOB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
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 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
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
当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 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
过了不久, 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
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
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
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 (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根据UCC的规定, FOB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2、Exxonmobile 供销公司诉 Texaco 有限公司案 (2003)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柴油机买卖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 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整个协议⋯⋯没有其他允诺、陈述、担保、惯例或交易过程影响本合同
后来,针对被告根据所测试的保留油样习惯或惯例提出抗辩的企图,原告主张合同不允许纳入这种习惯条款
英国法院在接受原告这一主张的同时,却指出:在有必要根据商业效率使一条款成为合同暗示条款的情况下,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