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编辑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梳理一、结论: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涉及到土地一级开发溢价分成问题,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利润返还问题, 只有地方上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益问题的规定,且同样未涉及溢价分成问题
国家将来可能会就土地一级开发出台专门法律规定,因此面临政策风险
溢价分成问题早已存在, 但是北京、 天津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涉及这一问题, 说明地方政府在国家未出台法律规定以前对这一做法是默认的
二、相关法规: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9 年)二、加强征收管理, 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 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财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 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可编辑(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 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 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 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 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 1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