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制度约束下的金融创新罗志华 李要深 胡蓉(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成都,610074)内容摘要:金融创新离不开制度约束的诱发,我国的银信合作正是源于这样的制度安排
当前的分业体制下,银行与信托机构均面临各自的制度约束
尽管同在一个相互竞争的理财市场,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的合作却越来越密切
剖析银信合作的制度根源,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类创新业务的展开,以推动我国信托与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银信合作 制度约束 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分业体制下,银行与信托有着严格的制度鸿沟
当前越来越密切的银信合作,正在不断跨越这一鸿沟
一、 银信合作全面展开2006 年下半年以来,银信合作异军突起,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
银信合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银行理财资金纷纷投资信托产品2006 年 5 月份之后,投资于信托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纷纷出现
据不完全统计,银行发售的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中投资信托计划的产品共计 40 款,主要集中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
2006 年度各月份具体产品数如下图:资料来源: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2、受让银行信贷资产信托不断涌现信贷资产转让最早出现在 2002 年新华信托与深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住房贷款信托”产品中
2006 年发行的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的信托产品数有 29 个,拟募集金额为 18
44其他银行13%未知10%兴业银行30%城市商业银行20%国开行10%招商银行7%中信银行7%民生银行3%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这类信托产品平均期限为 1 年,其中最短的为 120 天,最长的为 1
5年;预期年收益率最低的为 3
24%,最高的为 5
3%;涉及的银行一般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此类以银行信贷资产受让为投资方向的信托产品通常先安排受让银行的信贷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