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电气专业设计质量通病(电气审图专业组——2010
用电负荷等级1
问题内容中小型公共建筑消防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不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 11
1 2 3)…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 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民用建筑且体积大于 50000m3以及耐火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且体积大于 20000 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 30L/s(大于 25L/s)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第 5
4 建筑物室外消防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
4 规定:表中室外消防栓用水量(30l/s)超过 25L/s 的建筑物为: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体积大于 50000 m3;商店(商业营业厅)、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图书馆建筑、综合楼、商住楼、公寓式办公楼、餐饮业等,体积大于 25000 m3;剧院、电影院、俱乐部、会堂、礼堂、体育馆等,座位数大于等于 5000 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火木结构的古建筑,体积大于 10000 m3;除高层医院外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分析与措施】(非高层建筑物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 GB50016-2006 第 8
2 条规定或DGJ08-94-2007 第 5
4 的规定(上海地区需按 DGJ08-94-2007 5
4)确定,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 25 L/s 时,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给排水专业的设计应对该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作出说明
若建筑物体积较大,而电气设计将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定为三级时
审图人员可按上述规范的规定,根据该中小型公共建筑的体积核对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可能超过 25L/s,若有疑问则与水道专业审图人员联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