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一、 项目名称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试行)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 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34 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三、 许可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生产相关产品的证明;(三)具有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检测条件;(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产品符合相应的危险品包装容器(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25 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标准。四、 实施机关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五、 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 5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四)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将考核材料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六、 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七、 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 号)收取申请考核和证书费 500 元/证。产品检测和专家现场考核费按规定收取。附件1、提交材料目录(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二)生产用主要设备、工艺设备、主要外购、外协件明细表(三)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四)必要的检验、试验用主要设备、仪器、工具明细表(五)提供国家检总局出口危险品包装检测实验室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