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验收规程目 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安全防范系统4 信息网络系统 5 物业管理系统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7 智能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附录 A 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表 A.0.1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表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表 A.0.3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验收规程(正文)1 总则1.1 为保证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质量,采用先进适用的高新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的现代化进程,确保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小区的智能化系统的检测、验收。1.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4 本规程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配套使用。2 基本规定2.1 材料与设备2.1.1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2.1.2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2.1.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规定。2.1.4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2.1.5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复验项目中应有 30%为见证取样送检。2.2 施工与验收2.2.1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2.2.2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2.2.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 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1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