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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2007 年 4 月 1 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海大学生医疗保障),这是本市为沪上 50 余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做的一件意义非同寻常的实事,说明本市高等学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化建设开始正式实施。为大学生健康与安全提供保障,真正构建和谐校园,不仅需要政府方面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学生和社会界的积极参与。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中也明确提倡:“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只有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才能使学生获得全面和充分的保障。为响应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二十年开办学生保险的丰富经验、本着“重服务、轻效益,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的指导思想,结合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特推出了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该保险计划具有保费低、保障全、与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相配套的特点。参加对象:属于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范围及对象的普通高等院校在册大学生。保险期限:按照学年制,每一保险年度为当年的 9 月 1 日零时起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利益:(每一保险年度):保险项目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人民币:元)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疾病或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及烧伤40,000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补偿)100,000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补偿)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疾病或意外住院补贴(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 80 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 100 元,每次住院给付 90 日为限,每个保险年度累计补贴 180 日为限)18,000保险费:人民币 90 元/人/年,按照学年制一次性收取。保险责任:(每一保险年度):一、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1、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 90 日规定的限制。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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