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汽车货物运输规则(99)【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1999 年 11 月 15 日 【实施日期】2000 年 01 月 01 日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公路运输【文号】交通部[1999 年第 5 号]【所属库别】政府规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9年第5号)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已于1999年11月2日经14次部长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1999年11月15日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 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 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 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 运的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 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 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 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 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 者
(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 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 地的具体时间
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 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 货人(包括按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