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畜牧渔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畜牧兽医方面A、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闽侯县畜牧渔业局执法依据:(共 9 件)1、法律(2 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2、行政法规(4 件)(1)《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3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 号)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450 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3、部委规章(3 件)(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67 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4 年农业部令第 38号修订)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 52 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1、行政许可(审批)(共 3 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