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 品 质 量 检 查孝义市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市材料孝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 录第一章 药品外观质量检查第一节 总论第二节 药品外观质量检查不具有法律性第二章 检查方法1、资料核实法 2、印章审查法 3、药品对比法 4、数据查询法 5、价格怀疑法 6、电话联络法 7、包装检查法 8、剂型检查法 9、信息收集法10、广告推测法 11、经验鉴别法 12、感官鉴别法第三章 检查内容第一节、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检查第二节 药品剂型的检查 第三节 进出口药品检查第四章 防伪技术(一)、包装材质防伪 (二)、暗记埋藏防伪 (三)、电码电话防伪 (四)、全息技术防伪 (五)、油墨技术防伪 (六)、磨擦涂填防伪(七)、产品序号防伪 (八)、双码技术防伪 (九)、工艺技术防伪第五章 常见药品真伪鉴别第一节 化学药品类第二节 中成药类第三节 外用药品类第六章 目前伪造假劣药品的主要手段第一章 药品外观质量检查第一节 总 论药品外观质量监督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和稽查的重要手段,也是药品经营企业进货验收把关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药品进货渠道、药品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和药品外观的识别,发现存在问题,判断药品真伪。药品是高科技产品,真伪的识别主要通过内在质量检测和外观质量检查来区别,内在质量检测的主要手段是由药品检验部门通过物理、化学试验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薄层层析、高效液相等高科技手段检测;外观质量检查主要通过药品的大、中、小包装、包装箱 (盒)装订和尺寸大小、合格证、封签、胶水粘贴、纸质、光洁度、印刷的字体大小、标签、说明书等来观察。第二节 药品外观检查不具有法律性药品外观质量监督检查,只是快速鉴别药品质量的一种工作方法,它不具有法律性。它只能为法定抽样鉴别提供捷径,如在工作中经过快速经验鉴别发现的可疑药品,必须抽样送药品检验部门检验或送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部门或生产企业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药检部门出具药检报告书即可认定为假、劣药品: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