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2007 年 6 月颁布)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引: 第一条 住宅工程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条 分户检验应以检验批验收内容为主,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具体项目见《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要求》(附件一)。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进入主体结构施工之前,确定分户检验方案及相关检验人员,检验方案应符合《管理规定》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会签,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日常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分户检验前,施工单位应在室内将预埋在建筑物内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线的位置和用于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做出标识(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1- 分户检验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当住宅的某检验项具备检验条件时,可以组织检验,相关检验和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最终记录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内(附件二)。 分户检验应按照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查方法,逐户、逐间、逐段进行检查检验,并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附件二)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项目应使用靠尺板、水平仪、激光测距仪和钢尺等专业工具进行检查,检查工具应符合计量检定标准要求。 第五条 分户检验综合结论合格的,应填写《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附件三),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向住宅买受人出具。 分户检验小组发现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整改、复查及处理情况应在《住宅工程分户检验记录》中载明。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单位工程汇总住宅工程每一户的分户检验情况,填写《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汇总表》(附件四)。-2-《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汇总表》检验结论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将分户检验小组名单、检验方案、《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汇总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请核查。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未组织分户检验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整改。经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