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满足生产安全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须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新设立的矿井建设项目。(二)矿井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指对原有生产系统进行改造、调整、完善,但不改变矿井规模的建设项目。包括关闭旧坑开新坑、新打一个井筒、井筒功能互换、多套生产系统合并集中成一套系统、扩大生产系统原有开采范围、改变原批准开采煤层等。(三)矿井改扩建项目。指对原有生产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同时提高矿井规模的建设项目。(四)进行资源整合、联营改造的煤矿建设项目。(五)其他煤矿建设项目。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坚持科学规划布局、规模开采经营、安全有序发展的原则,应符合湖北省及当地安全生产政策及矿产资源开采总体规划。 第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建设开工安全条件检查和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监管,配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承办的事项。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在初步设计审查之前,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书面申请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证照。 (四)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意见。 (六)提供井田地质勘查资料中涉及安全条件的相关资料。 (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一套(含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四套(含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 (九)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