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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义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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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 义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 2013 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 17.4 万公里,路网密度达到 124.65 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 3521 公里,一级公路里程 2280 公里,并实现所有乡镇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通公路率为 99.99%,极大地促进和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也愈演愈烈,不仅加剧公路损坏程度,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09 年至 2012 年间,超限超载运输每年给我省国省干线公路造成养护资金额外支出约 11亿元,公路使用年限缩短带来的经济损失约 40 亿元。因此,大力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公路畅通、完好,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2011 第 593 号)等法律、法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作了规定,但依据比较原则,不完全适合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需要。《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 235 号)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皖政办〔2012〕56号)等政府规章明确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的具体制度措施,但效力等级低,执行起来有很大的困难。在治理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立法予以规范:一是地方政府的治超工作职责不够明确;二是科技治超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四是治超站点数量较少,固定检测局限性大;五是对收费公路治超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等。因此,有必要制定综合性和针对性更强、效力等级更高的地方性法规,为治超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2013 年 8 月,省交通运输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稿)。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增列为年度审议类立法项目。王学军省长就条例起草工作专门作出批示;陈树隆、方春明副省长多次听取条例起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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