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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 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 、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