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 122 号 (1998 年 4 月 27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7 月 21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 24 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206 号)修正)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六)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第七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 设计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十条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