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2017〕41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院新生入学,必须持有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属系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专业、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院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 经确诊患有国家招生规定明文禁止录取范围中的疾病和不适应教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由所在系提出意见, 学生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三)因创新创业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三年;(四)因应征入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 还应出具经学院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等
保留入学资格者, 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同时应持学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