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我市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 2009〕45 号)的精神和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制定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一、消耗量计价定额及基价的调整1、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按《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确定。2、为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统一计算口径,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 (试行)》时,其人工、机械台班的基期价格均按浙江省2010 版计价依据的价格调整,其中:综合人工统一按二类人工考虑,单价调整为43 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 版)调整。部分未编入《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10 版)的施工机械暂按原基期价格执行。二、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交通设施工程工、 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按我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现行办法执行。 其中,人工费以价差法进行调整; 材料(设备) 费直接以定额材料 (设备)消耗量乘对应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机械费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三、费用计算规则(一)施工费用1、交通设施工程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交通设施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 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根据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交通管理设施部分的规定执行, 其中国标清单规范缺项的项目,可参照消耗量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进行补充,并以一对一形式设置清单项目;交通设施工程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相2应规定执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应规定执行。3、交通设施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施工费用均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各清单项目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