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矿土地纠纷专题会议纪要与煤矿安全副矿长在季度工会发言汇编煤矿土地纠纷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认为,纠纷事实清楚:XX 县 XX 镇煤矿建厂于 1978 年,当年经 XX、杨柳人民公社党委讨论决定,报县社队企业局同意,两公社在位于 XX 公社农兴四队与青杠公社大胜 13 队交界处,开办煤矿一个,名为 XX、杨柳人民公社联合煤厂。1980 年该煤厂为扩大规模,口头协议占用龙兴 4 队 5.36 亩(现实际占地 2.0 亩)土地建厂房、煤坪,该占地农兴 4 队社员认可当时 XX 公社每年解决了 1500 斤,共给了三年。同时,为扩大销路,修建公路一条,占用龙兴 4 队 19.2 亩土地,签订公路占地合同,明确了占地补偿方法和标准,并核减了农兴 4 队征购面积 19.2 亩。煤矿开办几年后,由于效益不好,公路占地合同关于每年补偿未履行,农兴 4 队与联合煤厂纠纷由此不断。1990 年 8 月 17 日,原 XX 县屏锦区公所出面解决此占地补偿纠纷,并作出了《关于解决XX、杨柳联合煤厂占遗留问题的决定》(屏所发〔1990〕20 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联合煤厂的公路占地,根据原合同规定的数额,占地补偿费截止 1990 年底,一次性补偿清楚,今后煤厂继续开办或不开办,不再给任何补偿费。公路为乡公路,厂房、煤坪及一切设备,属联合煤厂所有。农兴 4 队按该文件规定领取了占地补偿费。会议指出,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 年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 XX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梁府发〔1982〕156 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XX镇煤矿占用原农兴 4 队土地修建的厂房、煤坪及公路,其土地所有权属 XX 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属 XX 镇煤矿。原农兴 4 组部分群众第 1 页 共 5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占地未获补偿为由,拦车堵路、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是违法的。会议决定,为了妥善处理好此次纠纷,维护改革、进展、稳定的大局,切实保护投资商的合法利益,提升我县对外招商引资的形象,XX 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由 XX 镇继续向当地村民做好土地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策的宣讲工作,把工作做到村组,做到农户;要仔细排查摸清领头闹事的人,向其交待清楚带头或指使部分村民进行堵塞交通,阻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