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公司的管控,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的运作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第二条分公司成立条件(一)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授权聘用,工程管理班子由分公司人员组成,参与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分公司负责人要求具有优质人脉资源,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承受经营风险
(三)分公司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与总公司签订分公司承包合同,并及时按约定上缴管理费
(五)分公司必须配备自己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工作及税务登记
其他所需办理的证件均由分公司负责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保证提供的相应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四条管理费:随城市和年产值不同,上缴管理费有所不同,具体数值根据工程量协商确定
第五条分公司承包经营期间,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全部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承担分公司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福利、采购、税收、日常管理及证件有偿使用等全部成本支出
第六条分公司所开设的银行帐户,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配备有关的财务人员
分公司的收入在扣除全部成本、上缴管理费后,利润全部由分公司自由分配
但分公司所有收入必须先进总公司账户,确保总公司实施1财务监管;分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能用于以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其他与总公司无关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准使用该账户
如有违反,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并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分公司负责人严禁以公司名义融资或贷款,如有发生,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