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法总则第151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第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和第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1.须属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
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
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
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