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用建设的现状与思考作为一个极具权威性的公共部门,政府部门在操控性及示范性方面,对社会、法治、经济都具有着强大的影响力。而在当下环境之中的,由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所搭建而成的信用社会体系中,政府的信用在被推到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位置之上。政府信用不仅符合一般信用的内涵与性质,而且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还具有一系列与民事信用或商业信用不同的属性。简而言之,政府信用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环境之下负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指标。政府信用不仅意味着,政府必须为了整个社会经济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财政、经济方面的信用支持。更有必要为社会的整体秩序、制度环境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法律条款的有效执行提供有力保障。从而能使人们对自身所处的周围环境及其未来做出合理的期望;更重要在于,各级政府部门作为社会行为的主体,必须遵守信用标准,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近几年来,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实践手段尝试加强其本身的信用建设,学术界也开展了许多研究来探讨政府信用性质、影响因素及其建设途径。然而,无论是从文学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过后的效果来看,我国现行的信用建设研究大多都是站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视角来看待的。如果仅仅是从改善政府自身行为的角度,来提出建设其信用的路径或对策由于无法避免的政府存在偏向自身利益的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本位主义取向,目前所推行的信用政府建设方法的成效尚且有待提高,我国的政府信用建设更需要从多元主体的监管和参与为目标,从自律转向为他律。本文主要基于多元参与的理论,针对信用政府建设的内涵性质、关键因素、构建机制,以及不同路径下的多元参与监管方式的优劣势之处,提出能够完善多元参与监管促进及优化我国政府信用建设的对策。一、信用、政府信用及政府信用建设的内涵(一)信用的内涵一般来看,信用的内涵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上来看,信用主要是特指市场信用或是商业信用。马克思曾引用洛克的话说:“信用,在他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以估计为一这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这个资本额到期一定要偿还。”更为确切的来说,在商品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商业信用作为其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反映了持有商品或货币一方,以还本付息为条件,把商品或货币暂时性地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一项债权债务关系。而从广义上来看,信用则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通过履行契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