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在当代宪制国家中的重要性(下) 四、基本权利的宪法性规范效力 1
正如之前讲述关于基本权利的问题时提过,就保护基本权利首先提出的问题,正是其法律效力问题
既然是基本权利,也就是说,该等权利所具有的这种法律地位使其与宪法文本之间建立起一种特殊关系,即基本权利纳入每一国家宪法的关系
因此,基本权利具有一种宪法性质的法律效力,而这种效力是由于规范基本权利的法律渊源具宪法性质所致
事实上,法律地位经常都是取决于有关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效力必定是由客观的法律体系所赋予
若整个法律秩序都是单一的,那么以上就基本权利究竟载于那种规定的分析便显得毫无意义
不过事实并非如此
相反,基于多种原因,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中各种法律渊源及规定之间的差异反而是越来越大
事实上,宪法规定在法律秩序中处于一个极重要的位置,因为它代表法律制度的顶尖,其上再没有任何有效的规范性的法律渊源
宪法及一般宪法性法律渊源在法律制度中担当这个根本角色,法律制度的重要指导原则均由宪法规定,任何抵触宪法的规定都被视为违宪
也就是说,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宪法性质,令其处于法律体系中的最高位置,并具备宪法规定及宪法原则本身的特征
那么,这一事实又有何重要性呢
它的重要性在于以下两方面: ——法律位阶的最高位置; ——宪法的严谨性
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位置,表示任何其它非宪法规定或原则,都不得抵触宪法规定
宪法的严谨性代表对宪法规定的修改必须遵循特定机制,而此等机制对修宪工作的各种限制,使宪法不得轻易被修改
基本权利处于法律制度最高位置,明显使有关权利(概念上是宪法权利)得到一种保障,亦即违反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原则均属违宪
在具体情况中,这种保障体现于各种撤销违宪规定及原则的机制,藉以更好地保障宪法秩序
规范基本权利的法律渊源必定处于最高的宪法规定位置,并不代表其与其它法律位阶之间不可设立互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