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教育部教职成[2001]8 号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部组织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 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 人以上
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 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 35 人
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 人
第七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 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
3 万平方米(约50 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
5 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 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