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按 ]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血浓于水、唇齿相依,须臾不可分
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生存保障,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
新农村建设涵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管理、村镇建设、社会事业、国土整治等方方面面,需要一整套完备的土地政策体系作支撑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并需要继续坚持的农村土地政策,但也有一些政策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面临着人口与土地的矛盾、土地平均分配与规模效益的矛盾、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限制农民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以至城乡一体化背景下,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已经势在必行
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农村改革发端于土地承包,土地承包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和整个经济的繁荣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采取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这种模式是新中国成立后几经变革而成,大体可分为四个时期: 1
自耕农所有制时期
从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公社化”,是中国土地自耕农所有制时期
这一时期,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新中国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真正赋予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权利,但这个时期比较短暂
集体所有制形成时期
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新中国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履行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使农民的土地产权弱化,使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
所以在这个时期,“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已经不可能实施,农村土地也就没有实现流转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