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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 (1 )1 9 6 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该公约第5 3 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该公约第6 4 条还有“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范之产生”的如下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范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 )就二者的联系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都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维护的对象相同,都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都具有普遍性。 (3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而国际强行法规范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因此,具有强行性的规范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例如,有关惩治海盗、恐怖活动等国际罪行的规则,被认为具有强行性,但并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2 、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1 )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2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 7 条的规定,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捕鱼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④公海上空飞行自由;⑤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⑥科学研究的自由。 (3 )更为重要的是,公海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为了避免把公海变成一个无政府、无法律的混乱状态,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有关公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还通过制定一些双边、多边国际协定和国际公约,逐渐形成一套利用公海的法律制度。 3 、条约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1 )原则上,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国。这即是“条约对第三者无损益”的原则,也即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2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国产生法律效果。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第三国表示接受或无相反表示,即可享有这一权利;如果一个条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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