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 A方认为此 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 2000吨货物的提单。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考虑此种情况 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 2000吨货物提单。 问:此案例中采用何术语比 FOB更优? 案例二 某年H公司与英国 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 (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 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 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 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 案例三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 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 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 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 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按合同赔偿。 问:该公司术语选择是否准确?如不准确,有何术语更适合? 案例四 2000年 5月,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江西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贸易术语为 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