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一个国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 国际民商事关系: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表现: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中: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 3、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外国 (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条件: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法律条件—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权益, 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 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外国成分) 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其他法域。 2、广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性质是民事性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具有国际性 在国际交往中产生,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每个国际民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益相连。 处理时,既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还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 原因: 1、在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前提条件) 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二)分类 1、空间冲突 VS时际冲突 VS人际冲突 2、私法冲突 VS公法冲突 3、司法冲突(对法官而言)VS立法冲突(对立法者而言)VS守法冲突(对当事人而言) 4、平面冲突 VS垂直冲突(上位法和下位法间)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 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制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