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1 总 则 1.0.1 为了使院属各勘察处广大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人员深入地准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和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15-31-200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J 15-38-2005)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紧密结合具体的岩土勘察工程,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勘察工作成果质量。使院属各勘察处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尽量做到与市建委规定一致、与国家规范规程一致、院属各勘察处一致。保障勘察成果质量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资质晋升及培养跨世纪高水平、高技术人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包括基本规定、岩芯钻探、取样、原位试验、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整理及报告编写。 1.0.3 本实施细则只针对一般的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未涉及的其它有关岩土工程勘察内容及要求和其他专业性强的岩土工程勘察(如水利、铁路、公路和桥梁等),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行业勘察标准、规范的规定或 ISO 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岩土层分类 2.1.1 岩石分类,按成因、强度、风化程度进行分类,划分出残积土、强风化、中风化、微风化。对于硬质岩类(主要指花岗岩类、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30MPa)的风化程度应按标准贯入试验击数(不校正)N′≥50击为强风化,N′=30~50 击为全风化,N′<30击为残积土;其它岩类 N′≤50击为残积土,N′≥50击为强风化。各风化带分类的野外特征及其它参数指标详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附录 A 的表 A.0.1~A.0.6。 2.1.2 土层分类,应按成因、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进行分类。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碎石土类和砂土类还可根据颗粒含量、颗粒形状进一步细分,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15-31-2003)P17~20 的 4.1.7~4.1.14 的有关规定。对于特殊性土如广东地区的淤泥、淤泥质土、花岗岩残积土、膨胀土、红粘土和人工填土的准确细分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15-31-2003)P21~22 的 4.1.15~4.1.20 的有关规定。 2.1.3 建筑石料分类与等级及其用途分类与确定应执行相应的规范划分标准和参照《工程地质手册》(第三版)。 2.2 岩土层定名 2.2.1 岩石根据习贯使用风化程度及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