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 1.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 0.75 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岩石。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2.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3.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 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 10 的土,应定为粉土。粉土湿度分类为 稍湿 、湿 、很湿。粘性土状态分类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流塑。 4.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色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5.建筑物初步勘察时,在什么情况下可适当增减勘探孔深? 答: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①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②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③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少; ④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⑤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6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基础形式 、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①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②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③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