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 权 平均容许浓 度、短 时间接触容许浓 度和最高 容许浓 度三 类
1 时间加 权 平均容许浓 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 时间为权 数规定的8h 工作日、40h 工作周 的平均容许接触浓 度
2 短 时间接触容 许浓 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 守 PC-TWA 前 提 下容许短 时间(15min)接触的浓 度
3 最高 容许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