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和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统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按规定上报获批后,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实施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方案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