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关于颁发《浙江省中小学校园自杀事件预防与心理干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心指〔2 0 0 9 〕3 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春季是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特别是自杀的高发期,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自杀事件的预防与干预工作
为此,省教育厅办公室于3月底颁发了《关于加强春季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在近期全面排查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并制定落实干预措施
为配合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春季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并及早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学生自杀事件的发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校园自杀事件预防与心理干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校园自杀事件预防与心理干预实施意见》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自杀事件 预防 干预 意见 抄送:省教育厅办公室、基教处、张绪培同志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 2009年 4月15日印发 - 2 - 浙江省中小学校园自杀事件预防与心理干预实施意见 一、校园自杀事件的基本概念 1、自杀行为的定义 自杀行为是指个体或群体蓄意采取某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行为的责任应该由自杀者自己负
自杀行为分为:自杀意念、自杀未遂和自杀死亡
在有自杀意念的人群中,5%的人会采取自杀行为;在采取自杀行为的人群中,10%的人会自杀死亡
在采取自杀行为之前,约70%的人会事先向亲友表达或暗示自己的自杀意念
根据1998年我国卫生系统统计资料表明,自杀已成为15—24岁年龄组人群死亡的第1位因素
2、引发自杀行为的危险因素 人的行为总是受到人的情绪状态、认知方法和周围环境变化的影响
自杀行为不会是某一个因素单独造成的独特结果,多因素综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