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 2.1 房屋及组成 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 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大 于2.20m 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 元 的权界 线 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 部 分 组成。2.5 房屋的共有(公 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 事 人)共同 占 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 分 摊 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 分 摊 的共有(公 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人依法 拥 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 级 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 门登 记 确 权认 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 内全 部 可 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 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 品房的销 售 面积 指购 买 者 所购 买 的套(单 元 )内建筑面积与应 分 摊 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 指下层地坪 或楼板 面到 上层楼板 面之间的垂 直 距 离 。顶层房屋层高 不 包括隔 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 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 自然层 指房屋室内地坪±0 以上,层高在 2.20m 以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2.12 技术层 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 2.13 夹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