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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方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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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方案 为做好我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简称测量标志,下同)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分级管理、分类保护、突出重点、依法用地的原则进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经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组织实施 各地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配合。为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试点县(市、区)应成立由测绘、国土及相关部门组成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的指导工作。 二、试点内容 ㈠ 采取分类保护管理方式。 对测量标志进行分类,根据类别确定保护方式,具体分为:重点保护管理、一般性保护管理两类。 ⒈ 重点保护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⑴ 保护管理的范围: ① 全球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一、二等天文点;基本重力点,一、二等重力点;GPS A、B、C级点;一、二等三角点、水准点;城市首级控制网联测的国家(起算)点。 ② 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使用频率较高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等级的测量标志。 ⑵ 保护管理的方式: ① 对所有重点保护管理的测量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维护。 ② 办理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登记手续。 ③ 重新落实保护责任单位(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办理委托保管手续。 ④ 给测量标志保管员发放津贴。 ⑤ 对全球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一等天文点;基本重力点;GPS A、B级点;一、二等三角锁结点;一、二等水准网结点;水准基岩点不予批准拆迁。对其它测量标志原则上不予批准拆迁,工程建设单位确需对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在迁建前按规定报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迁建审批工作。 ⒉ 一般性保护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⑴ 保护管理的范围: 除重点保护管理范围外的其他测量标志。 ⑵ 保护管理的方式: ① 对三、四等三角点、水准点;GPS D级点及其他相当于三、四等精度的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重新落实保护责任单位(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办理委托保管手续。 ② 给三、四等三角点、水准点;GPS D级点及其他相当于三、四等精度的测量标志的保管员发放津贴。 ③ 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对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在迁建前按规定报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迁建审批工作。 ㈡ 将所有测量标志点位信息纳入土地、规划审批系统。涉及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用地的,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或建设规划审批时按规定保留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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