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查问、询问 第三节 检查、查验 第四节 化验、鉴定 第五节 查询存款、汇款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七节 调查中止和终结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案件审查 第二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三节 处理决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 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 第十条 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海关关长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当事人及...